行業資訊
INDUSTRY INFORMATION
◆ 放電
不同放電電流時的終止電壓不得超過規定值。在完全或部分放電之后應立即對電池進行充電。 為了獲得最佳的使用壽命,建議電池放電深度不要超過額定容量的 60%。超過 60%的放電屬于深放電,會導致電池的使用壽命縮短。
◆ 浮充充電和均衡充電
浮充運行是蓄電池的最佳運行條件,此時電池一直處于滿荷電狀態,在此條件下運行電池將達到最長的使用壽命。在 25℃,建議設置電池的浮充電壓為 2.23~2.27V/單體,這種充電方法,完成再充電大約需要 24~36h。為了讓電池具有更好的使用性能,浮充電壓應根據環境溫度進行調整,溫度補償系數-3.5mV/℃/單體電池,不同溫度下浮充電壓
為了獲得最佳的使用壽命,建議電池放電深度不要超過額定容量的 60%。超過 60%的放電屬于深放電,會導致電池的使用壽命縮短。
● 膠體系列電池在下列情況下需對電池組進行均衡充電或補充電:
①電池系統安裝完畢、投入運行前應先對電池組進行補充電;
②電池擱置停用時間超出六個月;
③電池長期處于浮充狀態;未進行過 40%C20 以上容量的放電,應定期對電池進行均衡充電,均衡充電周期為 6 個月--1 年。
均衡充電/補充電的方法推薦如下:
均衡充電電壓 2.35V/單體(25℃)、限流 0.15C10(A)、充電時間 8--12 小時(可間隔進行)。
充電電壓應根據環境溫度進行調整,溫度補償系數±3.5mV/℃/單體。
均衡充電后,對于浮充電壓仍低于 2.18V/單體的落后電池,應進行 0.1C10(A)放電 4-6h、以 0.15C10(A)限流、2.37V/單體恒壓均衡充電。
◆ 再充電
電池放電后應及時進行再充電,再充電方法推薦如下:
以不高于 0.2C10(A)的恒電流對電池充電,至電池單體平均電壓上升到 2.33~2.37V/單體后,改用 2.33~2.37V/單體進行恒壓充電,直到電池充足電結束。充足電的標志,可以用以下兩條中的任一條作為判斷依據:
● 電壓恒定狀態下,充電末期連續三小時充電電流值基本不變。
● 充電電壓應根據環境溫度進行調整,溫度補償系數±3.5mV/℃/單體。